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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浏览次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27日

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财综〔2010〕2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调整、取消(停止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我们在《2008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09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2009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本通知以及所附《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本通知以及所附《收费目录》和《收费目录》所列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2010年1月1日以后,新增或调整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参照《收费目录》格式,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截至2009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包括全国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其中,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实施的全国性收费项目不得列入目录),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并于2010年5月31日前将本地区的收费目录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附件: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
附件:
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选  摘)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管理方式 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
十七 水利      
    85.水资源费 缴入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181号, 财预字[1994]37号,财综[2003]89号,财综[2008]7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
    86.河道采砂管理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181号,财预字[1994]37号
    87.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财预[2000]127号,财综[2003]89号
    88.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水政资[1995]457号
    89.水土流失防治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预[2002]584号,财综[2003]89号
    90.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预[2002]584号
    91.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3]69号,发改价格[2009]3085号
    92.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06]37号,发改价格[2009]25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