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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规定强化落实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浏览次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27日

我省出台规定强化落实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2011年两个一号文件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切实加强水利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最近省水利厅以鲁水政字[2011]15号文印发了《关于做好省级审批立项的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通知强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水土保持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严格依法行政,切实贯彻落实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通知规定,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采取三种不同的审批办法。一是由省发改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的水利建设项目,须在主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凡没有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利建设项目,省水利厅不向发改部门出具审批立项的初审意见文件,不报发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二是省委托市发改部门审批的水利建设项目,在可研报告报批前,水土保持方案由市水利部门负责审批。三是省水利厅直接批复初步设计的水利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要单独编制初设深度的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同步审查,分别批复。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将作为水土保持工程实施、监督检查和水保设施验收的依据。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重新报批。
    通知要求,水利建设项目建设期(含施工准备期)应全程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完成后,应开展水土保持专项验收,作为主体工程总体验收的重要条件之一,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省验收的大型水利建设项目还要开展水土保持技术评估;承担监测和技术评估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此外,通知还对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管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计列等方面做了具体要求。
    通知的出台,是我省按照水利部陈雷部长两个"率先"的重要指示,贯彻落实新《水土保持法》的重大举措,必将对我省水利建设项目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有效防治建设过程中的人为水土流失发挥重要作用,并为我省各个行业贯彻落实新《水土保持法》、切实从源头上控制人为水土流失起到带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