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加强省属以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27日

关于加强省属以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水利局:
    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有关规定和中央、省委两个 1号文件要求,依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山东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价涉发〔1995〕112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省属以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省属以上生产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落实水土保持法定责任和义务,落实防治水土流失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并按规定标准足额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省属以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采取直接征收和委托征收两种方式。省水利厅直接征收的范围包括:水利部审批和法规授权省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国家级项目,省水利厅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跨市的项目(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省属以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由青岛市直接征收)。其他省属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委托项目所在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三、水土保持补偿费原则上于生产建设项目开工之后、水土保持工程竣工验收前一次性完成征缴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委托做好项目监管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缴工作。
    四、省水利厅直接征收和委托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省市除按规定计提监督管理费用外,其他部分重点用于收费地区的水土流失防治。
    五、省级水土保持补偿费统一纳入省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全省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六、承托单位应于每年 12月底前将本年度应上缴省里部分的水土保持补偿费一次性划拨到位。不按规定上缴的,今后将不再委托。
    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切实做好规费的征收工作。要严肃征收纪律,规范征收行为,维护行业良好形象。要加强资金管理,切实用好资金,保证资金发挥应有效益。